中國機械工程學會章程
2021年12月26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機械工程學會,英文名稱為Chinese Mechanical Engineering Society,英文縮寫為CMES。
第二條 本會是由從事機械工程及相關領域科研、設計、制造、教學、管理、服務、普及等工作的科學技術工作者和有關單位、團體自愿結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崇尚實事求是、弘揚雙百方針;立足科技創新、促進技術進步;堅持民主辦會、推動學科發展;強調以人為本、謀求社會福祉。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本會工作的指導原則是: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的基本指導思想;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學術交流為本,會員服務為任,科經結合為綱,互利共贏為策,構筑精品為要,科學管理為基”的基本經驗和做法;牢牢把握增強政治性、先進性、群眾性要求,建設 “開放型、樞紐型、平臺型”組織;切實履行“為科技工作者服務,為創新驅動發展服務,為提高全民科學素質服務,為黨和政府科學決策服務”的職責;堅持面向世界、面向未來,增進對國際科技界的開放、信任、合作,為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作出更大貢獻。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協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倡導學術民主,優化學術環境,促進學科發展;
(二)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機械工程及相關領域的期刊、圖書、電子音像制品,組織開展科技信息傳播活動;
(三)開展機械工程及相關領域科技、人才、產業發展戰略等研究,向黨和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決策咨詢建議;承擔政府、相關機構、企業委托交辦的科學技術重大項目或課題的論證、評估、咨詢和科技成果評價工作;
(四)組織開展弘揚科學精神、普及科技知識、推廣先進技術、傳播科學思想、倡導科學方法,捍衛科學尊嚴的活動,組織科技工作者開展科技志愿服務;
(五)接受有關部門委托,承擔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和工程技術領域職業資格認定工作,組織開展工程教育專業認證和工程技術人員水平評價工作;
(六)興辦繼續教育,組織技術培訓活動,傳播先進生產技術和科學管理經驗;
(七)依照國家法律法規開展團體標準工作,接受有關部門委托,承擔技術標準的立項、研制和發布;
(八)根據市場和行業、產業發展需要或接受有關部門委托,舉辦機械工程及相關領域的展覽;
(九)廣泛開展民間國際科技交流活動,促進國際科技合作,與國際同類組織建立合作關系,參加相關的國際組織;
(十)按照相關規定,表彰、獎勵重大科技成果和取得重要科技成就的會員和科技工作者以及在學會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學會工作人員,發現、培養和舉薦人才;
(十一)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密切聯系會員和科技工作者,反映會員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訴求,維護會員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科學道德和學風建設;
(十二)舉辦符合本會宗旨,有利于機械工程科學技術發展和產業進步的公共服務事業和活動。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依規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一)個人會員
是指機械工程及相關領域具有一定專業技術資格或專業知識的科技工作者,以個人名義自愿加入本會的會員。個人會員又分為:學生會員、普通會員、高級會員、會士、外籍會員。個人會員是本會的會員主體。
(二)單位會員
是指與本會及所屬各分支機構學術范圍有關,積極支持本會活動,且具有一定科技力量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學術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港澳臺地區民間社會團體除外),自愿加入本會的會員。
外籍會員的條件和發展管理辦法依據民政部和中國科協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并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承諾按要求繳納會費;
(四)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五)符合《中國機械工程學會會員管理條例》的其他相關條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
(二)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
(三)繳納會費;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學生會員、外籍會員除外);
2.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3.參加本會活動以及獲得本會服務的優惠權或優先權;
4.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二)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2.自覺維護本會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3.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協助本會發展和聯系會員,為本會發展獻計獻策;
5.按規定繳納會費;
6.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如無特殊情況,會員逾期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凡觸犯刑律者,其會籍自動撤銷。
第十四條 對機械工程及相關學科或專業科學技術發展和本會工作有重大貢獻的專家、學者,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第十五條 對機械工程及相關學科或專業的發展有重要貢獻,具有較高學術威望,熱心參加或協助組織科學技術交流的外籍專家、學者,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可授予名譽會員稱號。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監事會監事;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七)決定本會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不得以鼓掌方式進行表決。涉及換屆改選事項的會員代表大會,不得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節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和常務理事,聘任或解聘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或解聘;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并監督其執行情況;
(十)決定名譽職務的人選;
(十一)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會,可委托代表參加,并有委托投票權。民主決議事項,不得以鼓掌方式進行表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理事長辦公會領導和監督日常工作,研究討論學會重大事項并向本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提出相關建議。理事長辦公會由理事長或理事長委托副理事長召集,一般每季度一次,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參加,監事會可派員列席會議。
第三節 負責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祖國,堅持黨和政府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學風;
(二)在機械工程領域內具有較大的影響力;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任職時年齡不超過62周歲且為專職;
(四)熱心學會工作,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工作作風民主,團隊精神強。
第二十八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向社會公開招聘或者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聘任的秘書長任期不受屆次限制。
第三十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可以由副理事長擔任法定代表人。向社會公開招聘或者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聘任的秘書長不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理事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或授權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職責分工,分管本會有關方面的工作;
(二)受托代表學會參加有關重要會議,出席有關重大活動,與有關機構以及國內外同行進行溝通與交流;
(三)理事長因故不能履行相關職權時,受委托代理行使理事長相關職權。
第三十三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三十四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3-9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本會接受并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三十五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三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常務理事、分支機構負責人、本會財務管理人員及專職工作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監事長、副監事長;
(二)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督決策的合法性和合規性;
(四)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履職情況;
(五)監督本會財務運行管理情況;
(六)監督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執行本會規章制度以及依法合規開展工作情況;
(七)監督監事會認為重要的或有重大影響的專項事務;
(八)履行會員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監事會決議須經到會監事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九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監事會日常工作可由本會辦事機構安排專人協助。
第五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一條 本會辦事機構為秘書處,在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領導下,實行理事長領導下的秘書長負責制,由秘書長主持開展本會日常工作。
第四十二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得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得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并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范全稱,并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范圍。
第四十四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五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四十六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第四十七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和社會資助;
(三)社會捐贈;
(四)利息;
(五)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提供服務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五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會 徽
第五十七條 本會會徽為由4個花瓣和齒輪所組成的圖案,如圖所示。可單獨使用,或與本會中、英文名稱及英文縮寫配合使用。
第五十八條 本會會徽可在辦公地點、活動場所、會議會場懸掛,在出版物上刊印,也可作為徽章佩帶。
第七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五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六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六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六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經2021年12月26日第十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編輯: 權淑靜
發布單位: 中國機械工程學會總部信息與期刊處
關鍵詞:中國機械工程學會章程